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俊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蔣美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欄之發票日、利息起算日記載為(102年),與所附本票影本之發票日、退票日(103年)不同,請 陳明 正確年月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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