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周顯榮 被告 郭嘉明
吳騰彥 歐晏良 王珪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李俊彬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