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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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1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0月20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67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崑良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