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得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2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22日)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89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01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