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 吳可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係為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1,000元+3,00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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