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許振德 被告 林群哲 被告明泰路面機械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山 被告 佳成 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余串惠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5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郁婷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