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346號聲請人 高惠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博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博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單據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自行提出費用計算書,法院僅依其提出之計算書審核,是否確為訴訟程序中必要之支出,無法代聲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本件聲請人並未依法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等,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1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9年7月20日收受該通知,惟迄今皆未補正到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