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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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 黃柏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罰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