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086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范秀慧

相對人 康睿堯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睿堯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聲請人並未提出聲請狀「完整」繕本(未附電信費帳單等證據)到院,依前開規定,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完整」繕本到院,以供本院送達,以利相對人充分知悉、掌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證據,以為本案準備而遂程序進行,並使有限之司法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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