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1號抗告人 顏子毅 相對人 呂亜帆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法官欄關於「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法官劉子健、法官李育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劉子健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