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號再審原告 高威喬 再審原告 楊秀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富德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