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 黃琛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同一大飯店股│合作金庫商業│100年5月15日│1萬6,140元│CN088496│││份有限公司│銀行圓山分行││││├──┼──────┼──────┼──────┼─────────┼─────┤│002│張 黃銜環 即│合作金庫商業│100年5月31日│2萬1,070元│BN0000000│││慈軒食品行│銀行台北分行││││├──┼──────┼──────┼──────┼─────────┼─────┤│003│祥禾園股份│華南商業銀行│100年5月20日│1萬2,157元│DD0000000│││有限公司│松山分行││││├──┼──────┼──────┼──────┼─────────┼─────┤│004│中源大飯店股│臺灣新光商業│100年5月10日│2萬0,265元│DB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建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