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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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2號聲請人 鍾金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被繼承人方財發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蔡雅玲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