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294號異議人 鍾宜麟 異議人 鄭智中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6年6月28日送達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106年7月21日,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可稽,顯逾法定期間,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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