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林金枝 被告 卓惠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06年度交易字第56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姿婷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