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101號聲請人仲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金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㈡補相對人林金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票號TH065990、TH065991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
,併請遞狀更正之。(狀內所載與所附證物不符)㈣請補所欲請求之票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