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47號聲請人 曹慧萍 (即 曹張淑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緯騏編號發行公司股票編號張數股數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0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01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46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807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38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329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25010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3061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3191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3921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2561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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