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鈴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博裕
林 趙鈴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