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36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呂明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本件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永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業於
105年5月12日府經工商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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