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俊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振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五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五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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