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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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5年度偵字第15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
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
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