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蘭亭社區A區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欠費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請補聲請人蘭亭社區A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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