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47號上訴人 邱鳳蓮 被上訴人 陳明圓
黃秋蘭 陳世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8日111年度訴字第947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請求原判決廢棄,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上訴利益計算應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