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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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93號原告 方秋里 被告 向鈺 媃即向金龍之繼承人
向維媃 即向金龍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溫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萬5,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56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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