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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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道亨41歲民.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722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道亨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及所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周道亨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