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廖彤 澐債務人 許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1,670元110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47%110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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