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263號債權人 陳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或「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㈡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㈢陳報本件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並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及
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㈣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查債權人非租賃合約書上之當事人;又債務人並未在租賃確認書上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