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262號債權人 宋春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世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姓名為何(凉或涼),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確認債務人陳世勳姓名為何(勲或勳),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釋明自民國106年9月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另按民法規
定,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㈣查報債權人為車輛所有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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