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告弼富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鎔竹 被告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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