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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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洪秀真
洪秀鳳 洪秀玉 洪瑋倩 洪添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添貴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見原告洪秀真民國103年11月13日補正書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