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72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華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572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2月5日│500,000元│97年2月25日│FD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572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3月5日│500,000元│97年3月5日│F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