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71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余佳雄 即 余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肆萬肆仟零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延滯第一個月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伍佰元之逾期費用,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