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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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雅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立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5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