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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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蕭建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15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 李玟頤 前於民國110年7月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15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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