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得之刑與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賴淑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