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57號聲請人 張曰琳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張正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正中(男,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張曰琳(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 張曰瑯 (男,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張正中於民國105年3月因陳舊性腦中風、肺炎併呼吸衰竭,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張曰瑯為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國防醫學院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為證。又經本院在鑑定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葉卓俞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均無反應,亦無任何肢體動作,目前臥於病床上,外觀插有鼻餵管、氣切,並掛有尿袋等情,有本院105年12月8日訊問筆錄及相對人照片2張在卷可稽,且其精神狀態經鑑定結果,略以: 張員 (即相對人)自71歲後,陸續遭遇腦中風及頭部外傷,加上年事已高,前述情形皆會造成腦功能退化,此外,105年3月份,張員因肺炎導致呼吸衰竭,其後雖因接受氣切手術改善呼吸狀況而恢復穩定,然呼吸衰竭會使體內含氧量降低,而大腦為一需氧量極高之器官,呼吸衰竭會造成腦部缺氧,使腦功能受損,又大腦為人體中掌管意識、認知、情感、語言、感覺、運動之中樞,若退化或受有損害,則會影響前述各項功能。張員現階段依昏迷指數評估,其睜眼反應部份為4分(主動睜開眼睛),說話反應部分為T(有氣切口),運動反應部分為3分(受疼痛刺激時,上肢收縮,下肢僵直),總分為7T,顯示張員腦部受有中度以上之損傷,在日常生活功能上,依日常生活功能評估量表評估為完全依賴他人等級。故依此次鑑定評估結果,認張員目前在意思表示或受意思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喪失,因此建議張員在日常生活、社會事務以及經濟財務等相關議題處理上有受他人監護之必要等語,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06年1月3日(106)長庚院基字第0009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件在卷可按。綜合上情,足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上開鑑定報告、聲請人之主張及本院調查結果,認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自相對人罹病後與其兄弟輪流照顧相對人,彼此依附關係親密,自適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而張曰瑯為聲請人之次子,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參以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即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其餘子女張曰瑯、 張曰琦 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由張曰瑯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張曰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監護人張曰琳應依據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會同張曰瑯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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