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44號原告 黃白淑珠
黃瓊蕙 黃榮慶 黃世鴻 被告 陳培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3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簡志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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