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91號聲請人 謝德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更正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支票號碼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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