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0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 黃博 瑋債務人 林玉齡 債務人黃 永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黃博瑋 於民國104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林玉齡、 黃永宏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44,928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博瑋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8,78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玉齡、黃永宏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80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玉齡、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8781│永宏、黃博│月15日起│││││元│瑋││││└──┴───┴─────┴──────┴──────┴───────┘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玉齡、黃│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81│永宏、黃博│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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