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管季姍管彩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經被告收受後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於督促程序中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就不足部分經本院於96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納其餘裁判費1萬4,058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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