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執聲沒字第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乙○○依鈞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七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鈞院釋放,茲因被告拒不到案執行,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刑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確因上開案件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七萬元保證後,為本院釋放,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確定,嗣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後,遲未到案執行,經警前往拘提亦無效果,具保人經聲請人傳訊亦未到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七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