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37號原告 郭文瑞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 法扶律師被告摩登四合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管新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03,243元【休息日加班費477,252元+國定假日加班費43,307元+特休未休工資70,197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12,487元=703,2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71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140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570元(7,710元-5,140元=2,570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56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次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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