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39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
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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