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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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瑞林 債務人 陳篤川 債務人 陳雅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57,109元,及㈠自民國107年2月22日起至107年10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3月22日起至107年10月4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自107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