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林振生送達代收人 程彥旻 被告 周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