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60號債權人宜蘭縣員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簡連發債務人 盧國龍
王菽茹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佰玖拾 伍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盧國龍於99年9月13日邀同債務人王菽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陸佰萬元,惟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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