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原告 尤瑞勇
郭月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被告 鄭炳迎
陳睿生 陳大聖 盧柏融 原名 盧華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7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炳迎、陳睿生、陳大聖及盧華屏所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7號傷害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且原告之訴既應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刑事案件同案被告 陳韋中黃楊珉 被訴傷害致死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則經本院刑事判決傷害罪有罪在案,因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貞瑩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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