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關係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51號原告 張慶秋
3原告 鄭彩緞
3原告 謝永松 原告 梁嘉友 原告 張麗鈴 原告 林貴美 原告吳罔
樓原告 黃春茗 原告 陳常娥 原告 江德芳 原告 翁葉 原告 游素春 原告 黃麗美
號原告 郭佳安 原告 陳福榮 原告 呂玲玲 原告 黃國洲 原告 林炳宏 原告 柯淵清 原告 吳罔市 原告 林淑真 原告 許來富 原告 黃秀桂
7樓原告 李宜儒 原告 廖慧子 原告 梁芸甄 前列二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被告 廣玄宮 法定代理人 吳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金額轉換■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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