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59號原告乙○○
弄1號本件原告對被告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