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空包裝袋貳個、注射針筒貳支壹台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空包裝袋貳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處。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